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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三千万千瓦山东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方案亮相

服务与支持2023-12-23

  2030年底前,全部试点县(市、区)达到试点标准。各试点县(市、区)加强完善开发利用成果,持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中国发展网 马向阳、刘晓明、张建佩、记者尹明波报道 近日,山东发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锚定“双碳”战略目标,紧扣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主题,以开展整县开发试点为突破口,拓展县域绿色能源发展空间,积极推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替代行动,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为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支撑。

  根据《方案》,到“十四五”末,山东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50%以上的试点县(市、区)达到国家规定试点标准,即党政机关建筑、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分别不低于50%、40%、30%、20%。在2030年底前,试点县(市、区)全部达到国家试点标准,总开发规模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

  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搭建政企联动工作推进机制,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统筹,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支持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参与开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调度督促推进试点工作落实。

  群众自愿、利益共享。各级政府、村级组织要密切联系群众、主动作为,充分的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在群众自愿、互利共赢的基础上,采用统一的租赁补偿、用能服务标准,公平公正、积极稳妥推进试点。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鼓励为群众多做力所能及的实事。

  统一规划、循序渐进。倡导光伏建筑融合发展理念,综合房屋的品质、使用安全、寿命期限、村庄迁移、园区建设等因素,因地制宜、依法合规确定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方式。选择建设条件好、组织能力强、群众响应积极的村镇率先启动,鼓励党员干部带头,由点到面、循序渐进推动。

  就地消纳、多能互补。坚持源网荷储一体化理念,因势利导发展村镇用电产业,促进分布式光伏电量就地就近消纳,减轻大电网调峰压力。鼓励多能互补开发利用模式,积极实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替代,促进用能清洁低碳、成本稳中有降,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健全标准、安全美观。加强顶层设计,统一建设标准,梯次组织实施。对于新建、改扩建建筑物,特别是党政机关和公共建筑,鼓励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同步设计实施。对于结合既有建筑开发建设的,要做好设计复核和结构加固,确保承载体结构安全;建设过程不得破坏防水、保温等原本结构层,避免发生渗漏、裂缝等问题。强化质量控制,加大宣传引导,确保试点项目建设、并网、运行的全流程安全。服务美丽乡村建设,提高屋顶光伏与建筑的融合度和开发美观度。

  搭建开发平台。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依据自己条件和优势,通过市场之间的竞争方式,参与开发。鼓励搭建统一的建设运营平台,由总实力强、前期业绩突出、市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牵头,光伏行业地方开发商、设备制造商和安装服务商等以市场化模式共同参与开发。

  摸清开发底数。摸清底数是规模化开发的前提和基础。试点县(市、区)政府会同开发企业,深入基层逐户开展调研摸底,全面摸清党政机关建筑、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以及农村居民屋顶等不同场景下分布式光伏的开发现状和发展空间,合理确定开发建设规模。

  编制开发规划。加强统一规划布局,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基本的建设等条件,统筹衔接电网接入和电力消纳,科学编制开发方案,指导试点开发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统筹建设进度。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原则,统筹安排不同场景下分布式光伏建设,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清单和落实措施,推动光伏项目与接网工程或配套送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强化质量管控。结合房屋的品质,确定承载方式,选择质量好、稳定性很高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及储能等设备和高水平专业设计、施工、监理队伍,采用相对统一的建设安装标准,确保发电效率和运行安全。

  优先就近消纳。合理确定电力汇集方式,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优先就地就近消纳。大力实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清洁替代,因地制宜发展村镇日间用电产业。

  提升涉网性能。电量以上网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参照集中式光伏场站建设标准,建设自有监控系统统一接入智能电网调度控制平台,实现实时运行信息采集、监视、控制,具备频率、电压耐受能力;鼓励在消纳困难的地区配置储能设施。

  实施智慧运维。强化“云大物移智链”技术应用,建设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智能化运维管理平台,积极构建适应高比例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新型县域电网。建立专业运维队伍,专职负责项目全寿命周期运维。

  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管理“三个必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将安全管理落实到光伏及其附属设施、储能、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和运维所有的环节。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宣传培训,确保规模化开发运营安全。

  推进低碳发展。与“百乡千村”绿色能源发展行动相结合,试点县(市、区)至少优选1个乡镇,统筹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开发,推动一体化解决农村用电、取暖、炊事等清洁用能问题,服务和融入美丽乡村建设。

  试点起步。2021年1月底前,试点县(市、区)编制完成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规划;2022年6月底前,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党政机关建筑、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农村居民屋顶,打造不同场景下的开发样板。

  优化成型。2022年下半年,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并且开展开发样板评优,优化提升开发标准;全省组织并且开展评估和现场观摩,总结交流开发经验,形成较为成熟的不一样屋顶光伏的建设运营模式。

  达标推广。依照国家规定的试点标准,省能源局组织试点开发验收。2023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申报列入国家级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2025年底前达到标准者列入省级示范县。总结评估示范县在规划建设、接网服务、电力消纳、智慧运维、能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形成一套成熟稳定的开发运营商业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全面提升。2030年底前,全部试点县(市、区)达到试点标准。各试点县(市、区)加强完善开发利用成果,持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统筹、市级推动、县级落实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市、区)组织领导整县开发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限制性因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其他项目立项备案、电网接入等工作,不得随意附加条件、变相增加企业开发建设成本;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于非群众自建的屋顶光伏项目,不得捆绑群众进行贷款;对于开发中以各种名目损害群众利益的开发企业,将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名单。

  定期评估考核。建立服务指导和调度评估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科学有序推进整县开发试点工作。按月全过程调度监测各类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开工、建设和并网等情况,立即处理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偏差;省能源局每季度对上年度开发进度、新能源消纳利用、模式创新及合规情况等组织综合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对于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暂停试点推进工作。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整县开发试点工作的督导推进工作机制,定期组织评估,对于质量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且不按要求整改的企业,不得继续参与开发。

  强化政策支持。支持项目打包备案;各级电网企业开辟接网“绿色通道”,农网升级改造资金优先向整县开发试点地区倾斜,做到“应接尽接”;完善配套政策,开展市场交易,支持新产业、新动能消纳分布式光伏电量,力促就地就近消纳;对积极采用光伏建筑融合发展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适当政策扶持。

  加大交流宣传。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加强对外交流,学习先进省份在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方面先进经验;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规模化开发进展顺利、成效显著、群众评价好的村镇、试点县(市、区)宣传,营造社会各方积极做出响应、共同参与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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