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与支持2024-07-01
日前,内蒙古能源局公示了一则局长信箱来信选登明细。其中,关于主题为个人光伏、输电线路等安全、政策的咨询内容引发了光伏从业者的广泛关注了。
近年来,内蒙古光伏产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装机规模节节攀升,但随之而来也产生的一些问题。仅就分布式而言,这样一些问题集中在安装、备案、并网、审批的方方面面。
现精选内蒙古能源局“局长信箱”光伏相关联的内容,涉及“个人光伏项目如何备案”、“要哪一些手续”、“存在哪些限制”等话题,供各位参考。
问:请问现在户个人分布式光伏申请办理对户用个人分布式光伏怎样要求的,个人在自己名下养殖区可以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吗,没有房产证可以吗,有个人土地规划证?
答: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对户用光伏项目的管理要求,个人可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审核、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户用光伏的审核及审批属于地方事权,国家及自治区未对项目所依托的自有住宅证明文件作出明确要求,建议同志进一步与拟申报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及当地电网企业沟通对接,依据地方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问:您好,我是锡林浩特市发改委工作人员,现有部分政策法规想向贵局咨询,请予解答。
1、 针对个人光伏问题。目前,我市个人分布式光伏项目逐步增多,多数申报建设在城市周边老旧房屋、棚舍等,房屋的品质多数有一定的问题。考虑安全问题,我委要求个人提供住宿承载力报告,但申报人认为没有上级明确的政策要求,属于加码审批。经查找,我委未发现针对个人光伏申报流程、安全监管职责划分等相关文件。同时,个人分布式光伏涉及量多,点散,安全监管职责如何划分。是否按办事处属地管理?
2、针对输电线路审批问题。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政府投资的均为核准,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权限等,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目前,针对220KV以上新建线kv以下新建、迁改等暂未明确核准还是备案,我委也未收到权力下放相关文件,为保障线路工程推进,建议明确各层级审批权限,明确职责分工,防止越级审批情况。以上问题已影响地方工作开展,特此请示,请予协助。
答:您好,您在自治区能源局局长信箱中的留言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根据项目不一样的情况,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确定。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除跨省区、跨盟市电网项目外,其他22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均由盟行政公 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建议咨询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问:2022年8月15日,贵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第二章第四条“全额自发自用的完全离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严禁介入电网消纳。”请问:“全额自发自用的完全离网型”怎么理解,是全部自用不上网还是指孤网运行?完全离网怎么理解?谢谢!
答:全额自发自用的完全离网型项目指不与电网连接,项目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需电网帮助调峰和消纳的风电、光伏项目。
问:请问领导,目前我区对于“自发自用,余电不上网”的光伏发电项目要不要审批?对于用电负荷性质有无规定,如民用和工业用电?项目用地为自有建设用地!
答:您好,感谢您对内蒙古新能源发展的关心与支持。目前我区对于“自发自用,余电不上网”的光伏发电项目需要按照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细则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做评估,对用电负荷暂无规定,产业须符合自治区产业目录的有关要求,项目用地需为自用建设用地、公路边坡、露天排土场等生态治理区域,具体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2022年8月,我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对5类全额自发自新能源项目用地分别进行了规定,并通过新增用电负荷配建新能源项目。同时我局已印发通知,组织各盟市和企业于2022年9月15日前申报,对项目做评估。有关通知和要求已均在能源局官网公开发布,建议您及时关注能源局官网信息。
问:领导,我是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自有的商业楼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为什么现在不给备案?
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能新能函〔2021〕338号)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三年行动计划份分配给各地区的建设规模以优选、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履行项目备案手续,推进项目建设。目前,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议您进一步咨询当地能源主管部门。
问:您好!根据2021年11月4号发布的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建议》:新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量的15%,储能时长2小时之后;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量的15%,储能时长4 小时以上。
问题2:请问至2021年底,内蒙古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装机容量各是是多少万千瓦?
答:自治区自2020年开始要求新能源项目配置特殊的比例的储能规模,具体配建储能规模涉及企业项目建设内容,能源局无权公开。电网侧在运储能规模120万千瓦,为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用户侧目前未配置储能规模。
问:个人想租赁工业生产厂房闲置屋顶,以自然人身份备案户用光伏电站项目,可否?备案规模是否有限制?
答:户用光伏指自然人依托自有住宅及住宅所属区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利用工业生产厂房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属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能按户用光伏模式申报、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纳入“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年度建设规模管理,项目申报、备案和建设事宜请进一步咨询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
问:2022年8月15日印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能新能字【2022】940号)中的第二章第四条 只有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的项目才能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开工建设,并网发电。
是否意味着村(居)民家中自用的光伏发电(即规模特别小的),如有并网需求,也需要去自治区能源局将该项目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若需要的话,怎么办理,还是说基本没办法办理。若能继续并网应怎么样办理,该文件是否约束这种类型的光伏发电项目。
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能新能字【2022】940号)明确的管理范围为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以及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要求,户用光伏项目单独管理,由地方电网企业和属地能源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备案。
问:尊敬的领导,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申请的光伏指标在公示前后都有哪些行政收费。
答:按现行的新能源资源配置规划,新能源项目由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自治区能源局从未对项目申报做出收费要求,该问题请进一步咨询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