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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并网有哪些要求

服务与支持2024-05-16

  日前,山西省能源局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在国家能源局发布户用光伏《百问百答》的基础上,就山西省内分布式光伏项目市场上发展存在的问题做补充,结合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展实际对国家现有政策进行解读,供参考。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主要类型有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其中户用光伏是指业主自建的总装机容量30千瓦及以下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不含户用光伏)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服从分布式光伏开发整体布局,优先在有可开放容量的区域内有序开发建设,自觉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开发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设计,并与周边建筑(景观)相协调,考虑环境气象条件、建筑条件、运输与施工条件等因素,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保美观、施工方便、便于系统运行维护和检查等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应就近消纳、就地平衡,避免远距离、跨区域送电,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发展、用电负荷增长相协调,光伏开发企业应聚焦电源投资,电网企业要做好接网工程建设和消纳,避免重复建设,避免同一供电区域出现多个供电主体的混乱局面,维护供电秩序,保障电网安全。

  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选择“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

  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告知提交单位,当申请项目的累计规模超出该地区年度指导规模时,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发布通知,停止受理项目备案申请。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选择“全部自用”模式的发电主体所发电量应全数自用,不得私自向公共电网供电或向其他用电主体进行转供电;

  选择“全额上网”模式的发电主体所发电量应全数向公共电网供电,不得私自向其他用电主体进行转供电;

  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发电主体所发电量,在满足自身用电量的剩余电量需全数向公共电网供电,不得私自向其他用电主体进行转供电。

  目前国家政策对2021年及以前的户用分布式光伏系统采取“全电量补贴”的方式,即对光伏系统的全部发电量都进行补贴,所以无论是“自发自用”电量还是和“余电上网”电量均按同一标准补贴。

  ·户用光伏(自然人)备案主体为用电主体时,选择“全部自用”“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中的一种模式;

  ·备案主体为投资主体(非用电主体)时,以非自然人进行办理,选择“全额上网”模式。

  ⚠严禁非用电主体的投资主体违规以户用(自然人)名义进行备案,骗取补贴、逃避税收的行为。

  工商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备案主体为用电主体时,可选择“全部自用”“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中的一种模式;

  用电主体投资受限,可与专业个人、企业、专业能源机构等开展能源合作,签订能源协议,以用电主体为备案主体,选择“全部自用”“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中的一种模式。

  分布式光伏并网工程验收时会核实并现场确认光伏组件装机容量,确保与并网申请、备案容量一致。光伏建设企业要严格按照备案容量进行建设,超出备案容量的认定为私自增容。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后,持变更材料在所属电网企业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申请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重新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选择“全额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支持申请变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备案,重新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项目业主在备案管理部门项目备案通过后(户用光伏由电网企业代理备案),前往电网企业办理并网申请,由电网企业组织现场勘查、接入系统方案的制定与答复、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并网验收及调试、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签订发用电合同等工作,在符合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组织并网。

  工商业(非自然人)光伏申请需提供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发电项目(多并网点380/220伏接入、10千伏及以上接入)前期工作及接入系统模块设计所需资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用户电网有关的资料(仅适用大工业客户)。

  租用他人屋顶发电的还需提供建筑物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若委托别人办理业务,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项目业主可通过线下线上等渠道提出并网申请。受理人员受理并网申请时,应主动为客户提供并网咨询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受并查验客户并网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对勘查后现场符合并网条件的按规定时间答复并网方案,同步发起代备案工作(仅针对自然人自有屋顶光伏);对不符合电力规划布局、不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条件的,或因用户不符合相应规定的不予出具接入方案。

  委托他人办理光伏报装业务应提供业主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上应有代理人能够代理项目业主的真实意愿的描述,所提供报装资料已经项目业主确认真实性,项目业主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对于单个并网点,分布式光伏接入的电压等级应按照安全性、灵活性、经济性原则,根据装机容量、导线载流量、上级变压器及线路可接纳能力、所在地区配电网情况、周边分布式电源规划情况,经综合比选后确定,优先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参考标准如下:8千瓦及以下可接入220伏;8千瓦至400千瓦可接入380伏;400千瓦至6兆瓦可接入10千伏;6兆瓦以上可接入35千伏。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

  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时,线路与变压器产权方应进行有关线路热稳定、变压器承载力校核,避免线路、变压器反向重载;线路及变压器承载力校核未通过时,光伏项目业主应采取减少分布式光伏接入容量或提高并网电压等级等措施。供电企业应结合规划适时开展电网升级改造,最大限度满足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接入需求。

  分布式光伏应明确上网电量和用电电量计量点。电能计量点原则上应设在分布式光伏与电网的产权分界处,产权分界处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产权分界处不适宜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关口计量点应由分布式光伏业主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除在产权分界处设置计量点外,应在发电侧并网点和用电点分别设置计量点。

  对于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接网工程,双方应商定或由地方政府明确允许项目业主投资建设。

  当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宜超过0.5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宜超过1.5米。

  对有楼梯间的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组件安装于楼梯间屋面的,最高点应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米,且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4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

  工商业及公共建筑分布式(非自然人)光伏项目,在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宜超过0.5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宜高于2.8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

  (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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