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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发电政策的咨询

服务与支持2024-02-26

  我是一名最基层的县级(市辖区)发改局工作人员,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与相关企业和乡镇等基层单位接触较多,经常会遇到咨询涉及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和审批要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光伏发电的政策,落实节能减排,全力发展清洁能源,降低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耗,现就几个基层提出的具体问题咨询如下:

  一.关于户用光伏发电政策和审批要求。在我们地区,涉及农村的户用光伏发电的申请一般是由市城郊农电公司代替农户统一提出备案申请,并由电力部门提供电力接入意见,我们在接到备案申请和电力接入意见后通过审批平台给予备案。但是关于审批的农村户用发电规模有没有限制?限额是多少?要不要审核农村村民的住房产权证(在我们地区,受历史原因,大多村民住宅均没有产权证)?

  二.1.工业公司自发自用光伏项目需不需要争取国家和省里下达的光伏指标?若需要争取,具体的工作流程是什么?2.工业公司自发自用光伏项目对场地选择有没有要求?是不是必须在工业公司的场区内?工业公司自发自用光伏发电在场区内是不是必须是孤网,不能并到正常电网?还是能在场区内与正常电网并网?3.如果工业公司自发自用光伏项目不需要争取国家和省里的光伏指标,是否还需要发改部门进行审批(我们基层没有能源局部门,发改履行能源局部分职能)?审批是走备案还是核准?4.若企业采用农光互补的形式发展光伏发电项目,都有哪些审批要求?要不要光伏指标?审批层级有没有具体实际的要求?光伏电站的规模有没有限额要求。

  三.关于居住小区集中供热拟采用光伏发电做为锅炉能源的政策问题。国家是否支持居民小区供暖采用光伏发电做为锅炉热源?技术上是否可行?若能,这种自发自用单独用于供热的光伏发电项目要不要争取光伏指标?申报的要求和程序都有哪些?

  目前,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户用光伏发电规模方面,目前我局政策文件没有装机容量的限制。住房产权证明方面,由于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建议您进一步咨询当地能源主管部门。

  工业企业自建自发自用光伏发电项目,具有就地就近开发建设、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的优点,有利于实现绿色电力的直接供应和对燃煤的替代,国家大力鼓励支持。

  指标方面。目前,国家层面已不再下达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由各省(区、市)根据本省(区、市)非水电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确定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和新增核准(备案)规模。关于工业公司自发自用光伏项目是否占用省里下达的指标,建议您进一步咨询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场地方面。工业公司自发自用光伏项目可依托场区内或场区附近的建筑物、场地或设施建设。并网方面。工业公司自发自用光伏项目可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表,正常接入电网。流程方面。目前,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农光互补等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同样需要投资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没有装机容量的限制。

  国家鼓励光伏发电多元开发应用,各地可在统筹考虑经济性、供热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探索采用光伏发电作为锅炉热源并为居住小区集中供热,推动清洁取暖,有效实现燃煤替代。对于全部发电量自发自用并用于供热的光伏发电项目,需按相关程序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请进一步咨询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此外,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没有限制,鼓励各类合乎条件的投资主体参与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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