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与支持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与支持

乐清市光伏发电并网验收流程及要求

服务与支持2024-01-31

  3月1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乐清市新能源发电项目验收并网“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为逐步优化我市新能源发电项目验收并网流程,推行新能源发电项目“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根据《关于快速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2022〕32号)、《温州市持续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走在前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新能源发电项目验收并网“一件事”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改变新能源发电项目传统报备验收并网办理模式,通过部门协作、数据共享、材料复用等方式,变部门分头审批为“一窗式”综合受理,推动事项再精简、流程再优化、服务再提升,实现项目办理一套材料、一次申报、联动审批、集成服务,推进新能源发电项目验收并网“一件事”改革提速提效。

  全市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根据实施情况探索向生物质能、风能等其他新能源项目延伸。

  新能源发电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能够正常使用,契合设计、施工检验收取规范及有关质量验收标准。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设施完工后,项目单位先自行验收合格,自行验收包括项目是否按照设计正确施工、并网前工程调试、防孤岛保护设施调试等并做好记录报告。自行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多部门联合验收并网。

  1.安装主体屋面应合法,建设场地应具有《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及其他证明房屋合法性的材料;

  2.企业(单位)建筑物屋顶光伏组件顶端屋顶距地面(楼面)平均高度应小于或等于2.5米;居民建筑物屋顶光伏组件顶端屋顶距地面(楼面)平均高度应小于或等于2.8米;

  4.光伏项目原则上不得位于中心城区、风景旅游核心区、中心镇(柳市镇、虹桥镇)核心区范围内以及列入全市旧城、旧村改造的村居。

  4.工商业企业光伏项目安装在停车用地的,安装范围应在原总平面图中已确认的停车用地范围内,施工图纸应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5.无不动产权证的政府机构单位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有其主管单位出具的房屋归属证明。

  2.高低压设备、并网柜、逆变器及其配套装置应与设计一致,并具备国家认可的出厂合格证书;

  3.电气部分的设计图、竣工图与现场三者相一致,若存在出入需进行过相应的设计变更并经审批;

  4.现场并网柜、逆变器等设备应按规范标准化设置命名标识,各路光伏汇流线路应按照设计贴设标牌,注明相应规格、型号、起始设备等基本信息;

  5.现场电气设备和屋顶光伏阵列接地布置正确、足够、牢靠,隐蔽工程(电缆管沟、并网柜基础等)符合要求;

  (一)申请。自行验收合格后,对于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供电窗口或各供电营业厅申请验收,也可通过“网上国网”APP线上确认所需提供的并网验收资料齐备,填写意向并网时间并提交;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供电窗口或各供电营业厅提交联合验收申请(享受乐清市级财政补贴的项目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提交申请),并提交联合竣工验收材料(附件1)。

  (二)受理。市供电局或市发改局收到联合验收申请后,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相关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完成竣工资料收集和共享至联合验收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

  (三)联合验收。不享受乐清市级财政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供电局召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现场验收。享受乐清市级财政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联合验收由市发改局牵头,政务服务中心召集综合行政执法、供电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合格的,各部门在联合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意见。项目需整改的,参加验收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场在审查意见书上(附件2)出具审查意见,说明整改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待业主整改完成后向提出整改意见的部门提交复检申请,经部门复验合格后,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意见,验收意见应在各部门间共享。现场未出具审查意见的,视为验收合格。

  不享受乐清市级财政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供电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验收合格意见为最终验收意见。享受乐清市级财政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部门将验收意见汇总至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出具最终综合性验收意见。

  (四)并网发电。联合验收合格后,电力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调试、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电力部门应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并按规定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保障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一)市发改局。负责牵头光伏发电项目(享受乐清市级财政补贴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联动,监督各部门现场出具审查意见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按时并网发电。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召集光伏发电项目(享受乐清市级财政补贴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会同发改等部门逐步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流程。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验收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范围、屋顶光伏平均高度、四周围挡情况、光伏板件下方构筑物情况、建筑主体合法性、建筑主体屋子的用途一致性及别的可能存在的违法搭建行为等内容。

  (四)市供电局。负责牵头和召集光伏发电项目(不享受乐清市级财政补贴项目)联合竣工验收,负责验收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线路、并网开关、继电保护、配电装置、防孤岛保护测试、变压器、逆变器、避雷器、计量装置、光伏阵列、接地装置、作业人员资质等内容。

  (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牵头部门和审批部门应强化沟通、联动配合,做好主动服务工作,积极落实一窗申报、联合验收等联动机制,简化项目办理手续,提升服务质量。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应督促光伏项目建设企业严格按照备案文件和电力部门接入系统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重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避免项目后期验收走弯路 。项目开工前,投资主体变化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出现重大改变的,应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坚决防止批而不建、批建不一。项目投产前,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其他投资主体。

  (三)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加强对光伏项目建设企业的信用管理,企业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违规和失信行为的,按照《乐清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规范要求(试行)》(乐发改〔2017〕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00号)等文件规定,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并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光伏项目建设企业对发电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保证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电力部门按要求做好并网接入等工作,双方按购售电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