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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规划合理地布局大型太阳能利用项目

行业新闻2023-12-12

  2022年6月22日,广东台山海宴镇500MWp渔业光伏发电项目俯瞰图。南都拍客付海燕摄

  7月27日,《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草案)》和《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

  为了提高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气候适宜性,避免或者减轻对局地气候产生不利影响,在气象法规定应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范围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草案)》增加了确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省重点建设工程按项目类别实行目录管理的内容。

  【气候承载力要求】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应当与气候承载力相适应,避免或者减少对气候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保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城乡绿化、鼓励低碳生活等措施,保护气候资源环境。

  【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山、湖泊、江河、森林、草地、湿地、海岸等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改善天气特征情况,优化气候资源环境。

  【城市气候环境保护】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大气流通、污染物扩散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通风廊道,加强对通风廊道附近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设计的管理,保障空间环境的大气流通,改善城市气候环境。

  【论证范围】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影响:

  【太阳能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太阳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合理地布局大型太阳能利用项目,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提高太阳能利用率。

  【风能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风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合理地布局大型风能利用项目,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鼓励利用风电功率预报技术,提高风能利用率。

  【降水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弹性城市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鼓励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配套设计、安装雨水回收利用设施,充分的利用降水资源。

  【云水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和装备设施建设,组织专家对作业效果做评估,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全省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实施统一规划管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行为。

  【特色气候资源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气候资源特点,采取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云雾景观、物候景观、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农业生产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考虑气候资源特点,结合气候资源区划,调整农业产业体系,引导合理规划利用气候资源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等。

  【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态废料。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他主体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按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联单管理】本省实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消纳场管理】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标准和运营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设和运营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消纳场安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结合堆放规模、场地情况和旁边的环境条件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照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堆填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体内水位等情况的实时监测,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

  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平台,制定全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相关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执法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对跨区域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禁止洗泡建筑垃圾】禁止在出海水道和河道水域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地点从事冲洗或者浸泡建筑垃圾等破坏生态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活动。

  【违反分类运输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台账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生产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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