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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发布光伏用地新规,明确已安装光伏组件但两年内未能并网发电的光伏方阵,由项目所在地发改(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及时拆除光伏方阵设施,恢复土地耕作条件;未按规定恢复土地耕作条件的,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3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结合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可能的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文件下发后,除上述湖北外,8-9月来,贵州、广西、陕西、山西等地也陆续出台最新的光伏规范用地管理细则,大都对光伏用地开始采取审慎和收紧的态度。
据媒体报道,目前,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江苏、广东等省份均对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做全面摸排,严查占用耕地的问题和光伏电站用地问题。其中,7月19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情况,并于9月5日前形成整改台账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在一文中提出,近年来,在全国粮食安全的战略抓手下,新能源用地政策或进一步收紧,成为新能源电站投资的主要约束条件之一,其中光伏用地违规的问题则显得格外突出。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统计了近年来国家以及各地出台的光伏用地有关政策,共计73条。其中,国家层面政策15条。地方层面政策58条,包括安徽、福建、甘肃、广东肇庆市、广西、贵州、海南、海南临高县、河北、河南、湖北、吉林、江苏、江苏泰州姜堰区、江西、辽宁、内蒙古、内蒙古阿拉善盟、宁夏、宁夏中卫市、山东、山西、山西阳泉市、陕西、天津、西藏、新疆、云南、浙江、重庆30地。
近年来,安徽、福建、广东肇庆市、广西、贵州、海南、海南临高县、河北、河南、湖北、江苏、辽宁、内蒙古、内蒙古阿拉善盟、宁夏、山东、山西、山西阳泉市、陕西、天津、西藏、新疆、云南、浙江、重庆、吉林26地出台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相关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陕西发文明确,对光伏发电的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不得占用耕地,应尽量少占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目前,光伏项目开发主要的用地类型为“园林草”。
重庆发文明确,将基本草原和基本草原以外属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草原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重要原生境、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地划分为光伏建设禁止区,区内禁止布局任何光伏项目;将除上述区域外的天然草地划分为光伏建设限制区,区内仅允许以“草光互补”模式布局光伏方阵用地。
此外,内蒙古、宁夏中卫市、山东、河北、江西、江苏、江苏泰州姜堰区、甘肃、山西、贵州10地出台了光伏用地相关政策。
其中,2022年3月,河北启动存量光伏电站占用耕地摸底统计工作,要求对照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对已列入省年度计划、尚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存量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情况做摸底统计。
2023年6月,贵州发文明确,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来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做好生态修复。